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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         关于地铁2号线(东方广场—东枢纽站)前期审批核准的第二次咨询
咨询人:     张*
咨询时间:         2019-05-27
咨询内容:         

关于地铁2号线东枢纽的批复的答复已经收悉。国办发【201852号文件的第九条是“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举债融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未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问题一:东枢纽项目资金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未落实偿债资金?问题二:长春市是否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应暂缓审批(核准)其新项目?问题三:“城市政府要合理控制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负债率”城市政府是指长春市,还是指吉林省?控制的责任主体是长春市还是吉林省?问题四:我想请问贵委 “对企业负债率过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债务,并暂停开工建设新项目”是“暂停开工建设”和“应暂缓审批(核准)”是否是一个意思,“前期审批”和“项目开工”是否是同一个阶段,哪个部门在哪个阶段控制负责控制企业负债率第九条最后一句说的怎么理解?

回复内容:         

问题一、问题二、问题三所涉及内容,不在我委职责范围内,请咨询长春市政府。

问题四:(国办发【2018】52号)文件的解释权限在发文机关。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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