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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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         吉林省是否执行了《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463号)?有没有省里配套文件?
咨询人:     张*
咨询时间:         2020-05-19
咨询内容:         吉发改价格(2020)91号规定,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可以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但我们是民办幼儿园,被告知不在该范围内。可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2007年发布了《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明确规定了民办幼儿园的水电气是可以按照民用价格的。不知道吉林省是否执行了发改价格(2007)2463号文件?有没有配套的落地文件?如果有,我们可以找当地相关部门沟通;如果没有,能否尽快落实,从而减轻民办幼儿园的负担。谢谢了
回复内容:         

一、我委印发的《关于对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实行支持政策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91号)规定,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是对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你幼儿园是否属于托育机构,需卫健部门进行认定。

二、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均可以按照《国家发改委 国家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的规定,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如当地对民办幼儿园未按照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收费,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回复时间:         
回复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