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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         关于转供电费用咨询
咨询人:     孙*
咨询时间:         2020-07-01
咨询内容:         
中海寰宇广场业主新购买公寓,物业公司在商用电收费标准基础上,额外强制收取0.2元/度的服务费,不签署自愿缴纳这笔费用,不予供电,请问物业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  是否属于发改委于2019-09-09公告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继续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的通知》中违规加价行为?

回复内容:         

按照《原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48号)规定:“省内商业综合体、国有重点林区、物业公司、写字楼、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目录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线变损耗、峰谷差等与目录销售电价的价差,应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您咨询的转供电收取的服务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发现有强制收取或违规加价行为可以向12315进行举报。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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