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主题: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咨询人: | 姜* |
咨询时间: | 2022-01-06 |
咨询内容: | 您好,吉发改产业【2019】807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中明确“对于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但未明确对于未列入目录内的允许类项目如何操作?是否可以审批、核准或备案? |
回复内容: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允许类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7〕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吉政发〔2017〕17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吉发改投资〔2017〕667号)等有关文件审批、核准或备案。 |
回复时间: | |
回复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