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
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吉省价格[2009]227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改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格[2009]2920号),根据通知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电价水平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我省燃煤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1.3分钱,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保持不变。对我省低于标杆电价未脱硫火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对虽高于标杆电价但现已投入运行的脱硫火电机组,保持现行上网电价水平(含脱硫加价)不变。
(二)内蒙古东部地区通辽发电总厂、元宝山电厂1号、2号机组向我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三)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松江河发电厂新投产机组上网电量结算电价暂按我省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执行。
(四)对省内小水电机组上网价格低于每千瓦时0.31元的,均提高到每千瓦时0.31元。
(五)对长春鑫祥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0.6万千瓦)、吉林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1.5万千瓦)的垃圾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明确为每千瓦时0.6257元。垃圾发电企业要严格控制煤耗,不断提高垃圾燃烧比例。对达不到垃圾燃烧比例的要予以扣减电价,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达。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此次提高的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含东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1分钱。
六、本次电网销售电价调整,我省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为2.8分钱,具体各类用户电价标准见附件。
七、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我省的商业、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一、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吉林省趸售电价表
三、吉林省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调整 电价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工信厅
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吉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