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电龙华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1-3号炉执行环保电价的函(吉省价格〔2017〕44号)
时间:2017-03-21 15:29:00
来源: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和《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省价格〔2015〕272号)文件规定,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国电龙华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1-3号炉执行环保电价意见的函》(吉环函﹝2017﹞100号),请你公司对国电龙华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1-3号炉自验收合格之日(2017年1月1日)起上网电量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0.025元(脱硫0.013元,脱硝0.01元,除尘0.002元),其中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0.013元按基本上网电量执行。
抄送:省环保厅 省能源局 国电龙华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