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安县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农安县10MW设施渔业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吉省价审批〔2017〕10号)
时间:2017-03-24 16:01:00
来源: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农安县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农安县10MW设施渔业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的请示》收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和《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规定,你公司农安县10MW设施渔业光伏发电项目如在2017年6月30日前投入运行,自有上网电量之日起执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88元,其中:省内燃煤机组上网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结算,剩余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如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投入运行,需重新申报核定上网电价。
吉林省物价局
2017年3月21日
抄送: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