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7〕57号)
时间:2017-04-17 1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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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工信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
二、因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的管理和使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能源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省级电网企业每半年要将收费情况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的监管机构备案。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工信厅
2017年3月31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