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电吉林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政策的函(吉省价格〔2017〕22号)
时间:2017-04-19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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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835号)文件规定,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国电吉林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政策意见的函》(吉环函﹝2017﹞47号),经我局确认,请你公司对国电吉林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自超低排放验收合格之日(2017年1月23日)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0.01元。
上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结算具体操作流程,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