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内蒙古赤峰热电厂4-7号机组送我省电量执行脱硝电价的函(吉省价格〔2017〕115号)
时间:2017-06-29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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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内蒙古赤峰热电厂4-7号机组除尘设施已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并投入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及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公司大跌和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2号机组等部分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的函》(内发改价函 〔2017〕259号),内蒙古赤峰热电厂4-7号机组送我省电量自2016年12月31 日起执行每千瓦时0.01元脱硝电价,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2017年6月28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赤峰热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