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精神,结合我省停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政策的原则,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决定调整省内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7月1日起,降低省内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12分,调整后的销售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电网企业要做好电价结算工作,10月底前在执行调整后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基础上,扣减7月-9月份本次降价金额。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件:1.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吉林省物价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