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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33号)
时间:2018-02-23 13:23: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清洁供暖工作,减少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电采暖价格支持政策

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利用效率,降低用电成本。

   (一)分户式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

分户式电采暖价格,在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元、谷时(21:00-次日8:00)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非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二)对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合表计量的居民用户,按其在非采暖期每月平均用电量及阶梯电价水平扣除,其余用电量为采暖用电,执行峰谷时段电价。

   (三)集中式和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价格

    集中式居民电取暖和非居民电采暖,在采暖期内用电执行居民非阶梯电价政策,即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5324元。

   (四)蓄热式电锅炉企业电采暖用电价格

    蓄热式(采用电锅炉)电取暖电价:采暖期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 ;平时段电价,为基础电价;基础电价等于现行吉林省销售电价表中电度电价扣除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小时:730-11301700-2100;低谷时段10小时:2100-700;平时段6小时:7:00-7:301130-17:00。标准为:1千伏以下峰时每千瓦时0.79915元,谷时每千瓦时0.28565元,平时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峰时每千瓦时0.78415元,谷时每千瓦时0.28065元,平时每千瓦时0.5324元。

二、鼓励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

    鼓励电能等清洁供暖用户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特别是利用弃风电量扩大市场交易规模,降低电采暖用电成本。

    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年用电量100-500万千瓦时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可以通过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可以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不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三、其他清洁供暖支持政策

    各地可因地制宜,对符合条件的地区鼓励企业开发多种形式清洁供暖项目,促进清洁供暖的推广应用。

   (一)地源热泵用户全年用电执行居民非阶梯电价标准: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5324元。

   (二)对采用天然气供暖的居民用户,原则应单独装表,根据当地资源状况可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有阶梯气价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可执行一、二档平均价格,也可不单独设立分类,统一纳入分档气量,按消费量执行分档气价。集中供热用天然气价格按不高于当地一般工商业及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执行。鼓励各地探索制定促进天然气供暖的价格政策。

    四、有关要求

鼓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我省冬季清洁供暖试点工作,探索研究相关价格支持政策,推进清洁供暖项目的开展和推广。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细组织、广泛宣传、通力合作、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好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清洁供暖价格政策,主动为采暖用户提供服务,确保国家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价格政策环境。

此前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吉林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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