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4号)
时间:2018-07-17 10:52:00
来源:
字体大小:小 大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要求,电网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到16%后,将省级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降低、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3.1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吉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3.2017-2019年吉林电网输配电价表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