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57号)
时间:2018-08-27 14:17:00
来源:
字体大小:小 大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部署和有关要求,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4.78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分电压等级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以上电价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吉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3.2017-2019年吉林电网输配电价表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