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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9-05-27 16:01:00 来源: 字体大小:

国网吉林省电网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71号)精神,支持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确保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到位,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围:是指各类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及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二、不区分实施主体性质(自然人还是企业),凡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的工艺流程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如工艺流程为整体工艺,其中有初加工和非初加工环节的,对工艺环节进行分表计量执行相应类别电价;如无法分表,应按不同工艺环节区分电量执行相应类别电价;区分电量应双方认定或协商确定(按用电容量比例分算)。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向其收取的基本电费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电量比例相应容量比例扣减,扣减后容量不满315KW的按315KVA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