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电力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
二、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仍执行原目录销售电价。
三、我省将有序推动全部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基金及附加组成。自电网企业首次向当地代理用户发布售电的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实施方案(另行发布)有关规定执行,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四、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局)会同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将执行中的问题报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