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省价格〔2018〕12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住建局(建委):
近期,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公布的《吉林省定价目录》,将省内热电联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授权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精神,指导各地合理制定热力价格,理顺煤热价格关系,进一步规范热力价格行为,现制定《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状况,适时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确保热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保障城乡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并妥善处理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