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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9-12-14 14:52: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格联[2009]163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要注意上下游水价的衔接。要及时疏导上游水价,对城市供水企业直接取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等直接取水为原水的,要注意征收水资源费的问题,把水资源费作为城市供水价格的组成部分;对城市供水企业取用水利工程供水为原水的,要将水资源费计入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同时注意水利工程供水的征税问题,新制定和调整后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为含税价格。在合理疏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前提下,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通过征收水资源费和上游水价的调整,达到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保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二、要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促进城市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努力提高城市供水质量。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按照《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严格控制供水企业人员及工资的不合理增长,严格执行目标成本漏失率,努力降低管网漏失,抑制不合理供水成本的支出。要努力改善城市供水质量,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对单独收取二次供水费用的城市,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要将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并入城市供水价格,鼓励城市供水企业通过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加压供水设施,对现有产权分散的城市二次供水进行统一管理,解决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老化和管理不善,影响供水质量,而给群众正常生活带来影响。

三、要不断完善城市供水计价方式,加强城市供水计量收费力度。各地要积极探索推进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具备条件和水资源紧缺的城市可先期实施阶梯式水价。对全面实行居民阶梯式水价有困难的城市,可以采取局部和区域实施的办法,即对具备条件的供水区域或新建的居民小区先行实施居民阶梯式水价。实施阶梯水价的城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加强城市供水计量收费,是开展居民阶梯式水价和促进居民提高节水意识的前提,各地要认真调查本地供水计量设施的完善情况,督促城市供水企业不断提高城市供水的装表率,并严格执行对按水表计量收费达不到85%以上的大、中城市和达不到70%以上的小城市(含县城)均不得提高城市供水价格的规定。

继续强化城市计划用水管理,严格按照《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要注意解决污水处理收费偏低的问题。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污水处理收费偏低的问题,保证污水处理产业化运营的需要,促进水污染的防治。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5]28号)和《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6号令)以及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核定办法(试行)》(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45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不能满足支付污水处理价格的需要,影响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行的,要结合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及时进行调整。

五、完善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备案制度。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城市供水价格除部分城市由省直接管理外,大部分已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情况,督促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对鼓励发展的行业实施用水优惠价格政策的落实,各地要继续坚持实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备案制度,在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文件下发前,各地要将有关材料送达省物价局备案,对各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中有不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社会反响较大,群众意见较多的,省物价局可要求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修改调价方案。

水价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各地价格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审慎决策,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在各地现行对低收入家庭用水照顾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对低收入家庭的各项优惠 政策和照顾措施,避免因调价对低收入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拟定详细和便于社会理解的宣传方案,征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了稳妥地做好水价调整工作,确保水价调整平稳实施,各地对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