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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引嫩入白供水工程试行供水价格的通知(吉省价审批〔2012〕2号)
时间:2012-03-21 15:03: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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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省价审批[20122

 


关于核定引嫩入白供水工程

试行供水价格的通知

 

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城市水利局:

  你们《关于呈报引嫩入白供水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的申请》(白发改收管联字[2010228号)收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1号)的有关精神,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促进我省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水利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的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测算,本着在兼顾农民承受能力前提下,原有土地灌溉面积水费负担基本不变,新增土地灌溉面积用水适当分担成本,非农业用水合理成本加利润和税金的原则,分别核定各类用水价格。同时为有利于提高农民节水意识,减少弃水排放,积极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改革,实施支渠口以下计量收费。现就核定引嫩入白供水工程试行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核定

(一)白沙滩灌区水价

1、白沙滩灌区是在原有老灌区基础上续建和实施节水改造的灌区,扩大了供水能力和增加了灌溉面积。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兼顾水利设施正常运行,对老灌区的水田用水在确保不增加负担前提下,按新的价格形成机制相应理顺水价。对新增加的水田面积用水按新的价格机制核定水价。以2010年为时间节点,2010年前实际水田面积为老灌区水田面积, 2011年(含2011年)以后新开垦荒地或实施旱改水田的面积称为新增灌溉面积。

2、原有灌溉面积供水价格。核定渠首计量水价为0.0877/立方米。具备条件实行支渠口及以下计量收费的,支渠口计量水价为0.097/立方米,斗渠口计量水价为0.113/立方米。

3、新增灌溉面积的供水价格。渠首计量水价为0.099/立方米。具备条件实行支渠口及以下计量收费的,支渠口计量水价为0.109/立方米,斗渠口计量水价为0.126/立方米。

4、渠首计量用水定额为每公顷10732立方米。

(二)五家子灌区水价

五家子灌区为新建二级提水灌区。具体供水价格为:渠首计量水价为0.141/立方米。具备条件实行支渠口及以下计量收费的,支渠口计量水价为0.153/立方米,斗渠口计量水价为0.176/立方米。

渠首计量水田用水定额为每公顷9000立方米,旱田水浇地用水定额为每公顷3720立方米。

(三)其他有关规定

1、对原有灌溉面积的用水户正常灌溉用水超过渠首计量定额部分,在农业水价改革未在全省实施前,暂不收取费用。

2、对新增土地灌溉面积供水超过渠首计量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允许加收提水电费。白沙滩灌区的提水电费为0.02/立方米,五家子灌区的提水电费为0.043/立方米。

3、此次核定水价中依据的电价水平为2011121日国家调整后的电价水平。以后遇有国家调整电价全部机电提水灌区均可按提水用电定额适当加收电费,报省物价局和当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引嫩入白供水工程所有灌区各类农业灌溉用水低于渠首计量用水定额的,均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5、实行支渠口和斗渠口计量收费的,分别扣除渠首水量5%15%的损耗后,加权平均用水量超过和低于渠首定额的,均按上述相对应的渠首价格政策执行。

6、考虑到新开垦荒地,需要由生地向熟地转化的过程,为减轻垦荒者的负担,供水价格可分别按上述价格给予适当优惠,第一年按正常供水价格的80%执行,第二年按正常供水价格的90%执行,第三年执行正常供水价格。每年具体价格水平详见附表。

7、在不突破设计提水总量的前提下,凡属于引嫩入白水利工程内非以上明确的农业灌区用水,可按照白沙滩灌区的价格及用水定额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8、现行水价为终端价格。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水管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价外增收费用。

二、湿地生态补水价格

莫莫格湿地生态补水价格,考虑到莫莫格湿地生态补水属公益性质,参照国家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的原则,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标准,确定渠首计量水价为0.06/立方米。

三、城市供水价格

引嫩入白供水工程供城市用水实施“两部制”水价:供白城市三水厂的基本水价为每月34万元(含税),供白城市火电厂的基本水价为每月40.93万元(含税),计量水价均为1.22/立方米(含税、水资源费);供白城市热电厂的基本水价为每月22.73万元(含税),供白城市工业园区净水厂的基本水价为每月34.77万元(含税),计量水价均为1.17/立方米(含税、水资源费)。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上述供水价格暂定为试行价格,试行期为三年,农业供水价格自本年度起执行,城市供水价格自供水之日起执行。在试行期间允许供水方在不突破上述价格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执行试行供水价格。

附:引嫩入白供水工程供水价格表.xls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供水 价格 通知

 抄 送: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建设管理局;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

吉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