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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238号)
时间:2017-02-09 13:28:00 来源: 字体大小:

关于加快推进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省价格〔2016238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精神,指导各地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保障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各地要在深入开展调研和加强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以满足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合理补偿污水处理成本和污泥处置成本,并保持污水处理企业合理盈利作为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依据和原则。按照国家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吨应调整至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每吨应调整至不低于1.2元;居民污水处理费在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成本上兼顾居民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原则上设市城市每吨应调整至不低于0.95元,县城、重点建制镇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正确处理污水处理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关系,保障资金来源,促进污水处理企业产业化发展。

    污水处理价格是指以污水处理费为来源,对污水处理企业处理污水得到的合理成本补偿及投资收益的标准,相当于污水处理企业处理污水得到的合理补偿收入。而污水处理费是指通过城市排污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污水处理所必须承担的全部或部分治理费用。污水处理费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分别核定,建设期污水处理费是地方筹集配套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而运营期污水处理费是筹集支付污水处理价格的重要资金来源。正确处理污水处理价格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关系是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保证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的关键。污水处理价格要以补偿污水处理企业处理污水成本和污泥处置成本以及合理收益作为制定和调整的依据。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核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核定,污水处理费可在确定污水处理价格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污水实际处理量、排水量、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率以及居民和非居民单位不同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科学核定,并实行分类差别收费标准。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力度。

各地在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同时,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力度,保证足额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城市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代收部门应承担起代收的责任,保证应收尽收,足额征收。

    四、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合理付费机制。

要建立污水处理合理付费机制,向污水处理企业支付的污水处理费要与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后的污水处理量相挂钩,多处理污水多得收入,少处理污水少得收入,不处理污水没有收入,充分体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征收的污水处理费,都要实行统一管理,不得直接支付给污水处理企业,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有关规定执行。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后,当地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质和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以及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价格,按月拨付污水处理费,当污水处理费足额收取尚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成本时,由当地财政足额补充支付。

五、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费制定和调整工作

考虑到国家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工作的时间较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此项工作,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加强与省局相关业务处室的沟通。省物价局将调度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进度情况,并统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要务必高度重视,抓紧实施,确保国家要求的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11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