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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格〔2018〕102号)
时间:2018-06-29 09:50: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我省水价改革,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战略性经济资源。由于我省水资源分布不均衡,相当一部分城镇供水极度紧张,只能通过大型水利供水工程引水解决,这样不仅耗费大量经济资源,而且也影响了水资源调出区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引导非居民用水户提高用水效率,对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各地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1812月底前,各地要对当地年用水量排名前十的非居民用水大户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196月底前,对商场、宾馆、机关事业单位3个行业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1912月底前,对年用水量超过1万吨的非居民用水户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用水定额按《用水定额》(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 389-2014)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已经制定用水定额标准的,要根据《用水定额》(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 389-2014)、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禀赋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本地用水定额标准。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符合人均水资源低于3,000立方米的缺水城镇;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以地下水为原水的城镇;地下水超采区的城镇,按照超定额用水10%以下、10%20%20%30%30%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分别加收1倍、2倍、3倍、5倍的水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按照超定额用水10%20%20%以上到30%30%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分别加收0.5倍、1倍、1.5倍的水费。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两高一剩企业名单,明确“两高一剩”企业累进加价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城镇供水企业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加价标准,按照抄见的两高一剩企业用水量及时收取累进加价水费。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城镇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费周期。计量缴费周期由各地在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可以月度、季度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四、简化城镇自来水价格分类

为保证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顺利推行,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用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3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特种用水是指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已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用水价格分类的市县要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管;2019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要求及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各地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负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意见要求的时间节点,结合本地实际,加快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政策。已出台相关制度的市县应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的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

(三)推进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各地在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职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

(五)加强督导检查。市县价格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各项政策要求,于2020年底前,每年615日和1215日要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本地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将适时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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