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水价
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6号)
时间:2018-07-05 14:47: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农委(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为稳步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执行。

一、吉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

2016年以来,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实施步骤的要求,我省利用国家水利专项资金开展了白城市五家子灌区、前郭县前郭灌区、白城市白沙滩灌区、东辽县灯杆河灌区4个改革试点,涉及面积1.78万亩,目前试点项目区工程和量测水设施配套建设已基本完成,进入工程验收阶段,各项改革措施均在完善和逐步落实,初步探索出了适应我省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模式和经验。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简政放权,农业水价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制定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州)级水利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跨县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级水利主管部门制定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府定价的成本监审工作,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合理制定辖区内国管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根据供水计量设施的完善进度适时核定各环节水价,将农业水价逐步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市(州)、县(市)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对不具备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条件的,可暂以项目投资概算或可研报告为基础核定。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并根据水利主管部门确定的农业水权和用水定额情况,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三、完善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

各市(州)、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以及落实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时,要将计量设施建设、建立相关机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等作为重要内容。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市(州)、县(市)要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同步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对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由财政补贴,节约部分适当奖励,超定额用水不再予以补贴,并逐步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各市(州)、县(市)要统筹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进一步加大利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力度,并统筹中央和省级有关资金,对市(州)、县(市)开展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予以补助。

五、建立资金分配挂钩激励机制

省级有关部门分配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农田水利建设方面资金时,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有关指标和考核结果作为一项因素,向开展改革的市(州)、县(市)给予适当倾斜,并对改革成效好的市县予以适当奖励;分配国家和省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相关资金时,也将逐步与各市(州)、县(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效挂钩,加大对改革市(州)、县(市)的支持力度。

建立省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并把评价结果逐步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考核。省级每年对各市(州)、县(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考核评价,将打分情况进行排序和通报,并抄报省政府。对工作不重视、改革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州)、县(市),将采取通报、约谈等相关措施,提醒和督促改革工作。涉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市(州)、县(市)要把改革工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强化用水管理机制

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市(州)、县(市)要严格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尽快将农业水权明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项目区,要与改革项目同步优先确定水权。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加强灌溉用水管理,及时修订用水定额。在稳定粮食产能的基础上,适度调整水资源短缺地区作物种植结构,提高耐旱品种覆盖率。积极开展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建设,推动普及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大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力度。大力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把节水机制作为重要评价标准。

七、将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按照《吉林省十三五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总体方案》,将“十三五”期间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全部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新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重点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在工程申报和实施方案编制时,完善工程管护机制设计,逐村逐井明确工程产权、使用管护责任、经费来源和管护经费保障,建档立卡,发放“两证一书”,确保工程可长期持续正常运行维护,要做到在项目验收时同步检查(具体项目详见附件2)。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

八、完善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组织机构。涉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市(州)、县(市)20186月底前,要建立由当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组织机构,以推动当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二)编制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吉政办发〔201642文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明确的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优先完成大中型灌区改革任务,同步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由当地政府出台或批复,于20189月底前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和农委(简称“四部门”)。涉及改革试点的市(州)、县(市)每年要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革任务、牵头单位、时间进度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级“四部门”。2018年实施计划于20186月底前上报。

(三)开展试点探索改革经验。现有改革试点的市(州)、县(市),要进一步总结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在本地尽快推广扩大改革范围。2018年,省级新确定改革任务的市(州)、县(市),按照省级统一安排部署,也应全力做好各项改革工作。本地没有省级确定改革试点任务的市(州)、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未雨绸缪抓紧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为2019年全省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打好基础。

 

附件:1.《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pdf

      2.吉林省“十三五”期间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表.xlsx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