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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吉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机制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42号)
时间:2018-07-05 14:50: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农委(农业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要求,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为扎实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就建立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及重点任务分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的市县均为评价对象。

二、评价内容与指标

按照吉政办发〔201642号明确的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评价内容分为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指标的分值和评价标准将根据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工作评价着重对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共设置5项细化评价指标;任务评价围绕改革实施范围及夯实改革基础、水价形成机制和奖补机制等改革重点任务进行评价,共设置18项细化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三、评价方法与程序

(一)评价方法。评价工作采取自评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价程序。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1.各地自评。涉及改革任务的市县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由本级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自评打分,于次年110日前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四部门”)

2.初步评议。四部门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召开联席会议对自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

3.抽查评价。四部门组成联合评价小组,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抽查市县,进行实地评价。

4.综合评定。四部门对初评结果和抽查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照评价指标打分,并上报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地考评等级。

5.发文公布。评价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由四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三)评价等次确定。本评价采用标准分制(标准分=实际得分÷各地最高分×100),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本评价结果逐步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二)本评价结果作为省级安排资金绩效因素,与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分配挂钩。

    (三)评价结果将通报到各地政府,并建议当地在各部门和干部年度考核中参考评价结果。

 

附件:吉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表.xlsx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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