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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59号)
时间:2018-09-03 15:49: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完善普通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一)合理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普通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时,可参照《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核定办法(试行)》(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458号)文件规定,据实核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

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指导农户与村委会协商确定付费标准。

二、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一)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适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分类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对非高耗水的服务业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

严格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服务业用水与工业同价政策的要求。

(二)完善差别水价制度

各地要尽快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格〔2018102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分行业的实施方案并按时间节点推进,确定用水定额、明确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及资金使用用途等措施,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相关政策,引导非居民用水户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三、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切实落实取消大工业用电中的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铁合金生产用电、离子膜法氯碱生产用电的优待类别电价政策;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

四、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确保2020年底前,全省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垃圾处理成本,合理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保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正常运行。完全由财政保障生活垃圾处理经费的地区,视为已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尚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地区,必须在2020年底前建立。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时,要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结合我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情况,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结合我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总体部署,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保障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工作实行村民自治,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标准偏低的地区要及时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五)建立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地要将本地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工作情况,以及与其相关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情况于201893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之后按季度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倒排时间表,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吉林省物价局         

                                                   20188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