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为加强我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范我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成本监审和定价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成本监审和定价行为,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执行。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成本监审以及制定和调整价格。范围包括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通过短途运输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成本监审和价格制定。
考虑我省目前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实际情况,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将两个《办法》中管道负荷率暂按不低于50%对应气量核定准许收益率及管道运价率。根据我省天然气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因素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管道负荷率等监管指标。
二、各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企业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或至少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独立核算。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成本监审工作,按时报送与公开准确真实的相关信息与材料。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1.《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2.《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吉林省物价局
2017年11月15日
抄送: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