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1号)
时间:2018-06-08 1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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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为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18年6月10日起,我省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千米1650元。
二、2018年如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各地要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过高的配气价格,并结合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合理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三、建立补偿机制,尽量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受影响。调价方案制定前要摸清低收入群体特别是涉及独立采暖用户等相关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与价格疏导方案相关联,明确补贴渠道,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出台调价方案。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价格调整工作,方案出台前要摸清情况,分析和预判社会反应和承受能力。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和相关企业间的沟通协调,同时做好新闻舆论引导。
五、主动宣传,做好舆情引导。各地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时,应主动开展宣传,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对负面舆情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处理,确保价格调整方案平稳实施。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