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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时间:2013-12-09 13:32:00 来源: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以工代赈政策,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 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其他地区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安排。

  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一)县乡村公路建设工程。指除国、省道路以外的三级和四级路(含桥、涵)。重点解决行政村和自然村的道路建设和改造,提高贫困地区乡村道路网覆盖面和通达深度,提高路网服务能力,基本实现村村通。技术标准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指以稳步提高单产水平和调整种植结构为目的,重点建设投资少、见效快的小型、微型农田水利工程,提高有效灌溉面积,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主要包括农田灌溉、涝区综合治理、抗旱水源工程、老化失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蓄水工程、排灌站等)、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田间配套)工程及节水灌溉工程等等。技术标准执行农业部、水利部相关标准。

  (三)人畜饮水建设工程。指为解决贫困地区农村家庭生活和牲畜饮水困难,改善饮水质量的饮水设施建设工程。主要是集中连片、以村级供水工程为主,逐步建立农村供水网络。技术标准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指对基本农田中的中低产田进行土壤改良,提高地力和生产力水平。技术标准执行农业部相关标准。

  (五)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指流域面积在5-30平方公里的相对闭合的集水区。实施包括治坡、治沟、植树、固堤、修路等的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小流域治理与退耕还林(草)、水土保持等国家有关生态建设规划和工程相结合,坚持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统筹兼顾,逐步形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技术标准执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相关标准。

  (六)草场建设工程。指对碱化、沙化、退化畜牧草场进行改良,包括采取耙地松土、人工种草、改良草质、围栏封畜等治理措施,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和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技术标准执行农业部、林业部相关标准。

  第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由本地政府组织赈济对象参加项目建设,并发放劳务报酬。在计划安排和项目前期工作中,要结合当地农民劳务报酬标准确定劳务报酬发放方案。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直接发放到群众(农户)手中,严禁克扣和拖欠。

    第五条 各市(州)、县(含县级市,下同)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和我省确定的州管县管理体制的相关要求,延边州发改委负责辖区范围内各县、市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根据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计划,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及报帐管理;农业、水利、交通、畜牧、林业等部门依据行业规划、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规范,参与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以工代赈规划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各市(州)、县应依据当地的贫困人口分布状况和扶贫开发任务,结合相关行业规划要求,科学制定以工代赈规划。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政策措施等。以工代赈规划要与其它相关行业规划互相衔接。 

    第七条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级以工代赈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扶贫的方针政策,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条 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并于每年的1130日前,将本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计划请示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行业部门文件、项目备案卡及项目建议计划表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以工代赈项目备案卡主要包括:项目申请理由及立项背景、项目类型、项目批复文件号、建设地点、建设时限、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安排、主要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详见附表)。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依照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状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受灾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结合各地的年度建议计划,编制并下达全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省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本地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下达的计划要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以工代赈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年度安排的建设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取,并与行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相衔接。主要选择工期短、见效快、集中连片、能安排农民参与建设的劳动密集型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提出,经所在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批复项目建议书。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复。同时,将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对于小型、分散的项目,在有指导施工设计图纸或技术标准,并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经行业部门审查批准后即可施工。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一)法人责任制。以工代赈项目应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项目权属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明确项目法人。每项工程必须确定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并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开工建设。公共工程项目,项目所有权单位也是项目建设单位。

  (二)合同制。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内容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工程设计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工程造价。

  (三)招投标制。技术复杂或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 

    (四)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由以工代赈项目主管部门审定。为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好施工档案。要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项目建设资金中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按合同规定在工程竣工保质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拨付给施工单位。小型、分散的项目可实行监工制。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五)工程竣工和档案管理。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整理好工程档案,撰写竣工报告(草案),编制投资决算,提供各种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接到项目法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行业质检部门参加的、并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认真对照工程设计和投资概算逐项进行测量、检验和审查,做出正确的评价。对工程规模、质量等未达到设计标准的项目要限期返工和改正。项目验收后,要形成内容翔实的具有相应文字图片资料的书面材料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档案要充分反映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和使用效果的全貌。对公共工程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使用管护制度。  

  第十七条 为强化以工代赈项目管理,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以工代赈项目建成后,可结合工程特点,在房体、坡面、坝体、路端、田边等明显处设置标志物,标志物正面名称统一为“国家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其它位置附工程简介,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时间、建设地点、使用年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情况。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资金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州)、县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用于地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监管,对项目相关数据及时录入监督管理系统上报。加强项目建设情况的调度工作,对每年计划下达的项目实行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季度报告制度。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于季后5日内将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二条 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主动开展以工代赈稽察,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凡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和竣工完成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对相应责任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凡转移、拖欠、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贪污以工代赈资金的,责令限期将以工代赈资金如数归还或追缴。对出现上述情况的市(州)、县,将酌情减少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

  第二十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到户项目农户名单和建设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农民参加施工和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以工代赈国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