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我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特制定《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9﹞27号)要求,现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一、《实施办法》概况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工作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主要是加强与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衔接,优化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意见逾期、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条件等既有制度,并将节能审查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详见附件《实施办法》正文部分。
二、征求公众意见范围、方式及期限
1.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电话等方式与我委取得联系,发表对《实施办法》的意见、建议,或就《实施办法》提出其他相关诉求。
2.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管理单位: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马福瑞
联系方式:0431-88904637
电子邮箱:jlsfgwhzc@126.com
3.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期限
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5日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