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三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吉发改社会联〔2021〕894号)精神,经组织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将审核通过的第三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不断强化企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重要主体作用,不断提高校企合作质量水平,为促进我省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有机衔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按规定享受产教融合领域财税等组合式激励政策。
三、各地、中省直有关部门在落实《实施意见》任务过程中,要积极发挥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在推进产教融合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具有示范效应的重大举措,请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第一、二、三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名单及产教融合有关政策文件,详见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吉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专栏。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