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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东师附中青华学校收费的批复
时间:2010-05-25 16:33: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吉林省物价局        

            文件

     吉林省教育厅

      吉省价综联[2010]104号

                                         

 

关于长春东师附中青华学校收费的批复

 

长春东师附中青华学校:

  你校《关于长春附中青华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附中青华办字[2010]1号)收悉。你校是经长春市教育局批准、长春市民政局登记的,由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与吉林省兴国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的民办性质的学校,经批准可以举办高中学历教育。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教育厅吉发改价监联字[2009]91号文件批准你校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每生每年16000元的学费。经过近一年的试行,该收费标准能够满足学校运行的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研究,现对你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你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标准仍按吉发改价监联字[2009]91号文件执行,即每生每学年16000元。

  二、收费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四、此收费标准在年招生规模不超过896人的情况下适用。招生规模及成本变动后需申请成本监审并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 收费 批复              

 抄送:长春市教育局,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吉林省兴国  

   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