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7〕132号
吉林省公安厅,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财政局:
省公安厅《关于商请继续执行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2017〕吉公办字177号)收悉。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11〕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费标准:理论考试费每人40元,体能测试费每人40元。对考试(测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补测)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合格者,再次考试(测试)只收取不合格科目的考试费。
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公安机关可组织开展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其他县(市、区)公安机关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三、公安机关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保安员证书,获得保安员证书者,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公安机关除考试费外,不得向考生另外收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公安机关在收费前,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核发。
五、执收单位要按照《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收费情况报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切实将考试费成本降下来,减轻考生经济负担。
六、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执行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按程序重新审定收费标准。《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65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物价局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