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改审批〔2019〕102号
长春东师附中青华学校:
《关于长春东师附中青华学校学费试行标准转正的申请》(东师附中青华校发字〔2019〕2号)收悉,原吉林省物价局以吉省价综〔2017〕298号文件批准你校学费标准试行期满,经过一年试行,学费标准得到社会和学生家长认可,满足办学成本。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和办学成本等因素,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0元,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原有在校生继续执行入学时学费标准。
二、你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收费内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三、以上学费标准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二个学年。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