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吉政函〔2017〕10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报请审批〈吉林省水土保持规划 (2016—2030年)(报批稿)〉的请示》(吉水文〔2017〕7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吉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注重自然恢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省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9680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0.20亿吨。到2030年,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9980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0.60亿吨。
四、要以全省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全面实施预防保护,重点加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和松嫩湿地草原水土流失预防,充分发挥自然修复作用;统筹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重点区域、坡耕地和侵蚀沟水土流失治理。
五、要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将水土保持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六、各市 (州)、县 (市、区)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本区域水土保持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在计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省水利厅要牵头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认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省政府报告。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