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点城镇扩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期,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重点城镇扩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5]18号),确定在18个镇开展扩权试点,赋予试点镇一定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试点镇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 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一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设施功能全的镇迅速发展了起来,这些“强镇”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传统乡镇管理体制下,它们始终处于“责任大、权力小、功能弱”的境地。省委十届三次全会提出“开展重点城镇扩权试点,探索解决责任和权力不匹配、加快推动城镇向城市转型的路径”,在全省选择部分经济实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镇开展重点城镇扩权试点,赋予其与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对于增强重点城镇经济实力,激发重点城镇发展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18个省级试点镇
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长春市九台区龙嘉镇、农安县合隆镇、榆树市五棵树镇、永吉县(中新食品区)岔路河镇、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梨树县(辽河垦区)孤家子镇、梨树县郭家店镇、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前郭县长山镇、抚松县松江河镇、大安市安广镇、辉南县辉南镇、延吉市朝阳川镇、敦化市大石头镇、磐石市明城镇、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梅河口市山城镇
●主要发展目标
到2020年,试点镇管理权限进一步扩大,责权不匹配问题得到有效破解,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形成一批规划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型城镇。
● 扩权方式
对试点镇扩权,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一是直接放权。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直接将部分权力交由试点镇行使。
二是委托授权。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镇政府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授权范围。
三是设立派出机构。工商、税务、公安、国土、环保等部门在试点镇设置或增设派出机构,并与县(市、区)级部门联网贯通,实现管理下移。
● 扩权内容
扩权主要是县(市、区)将部分县级管理权下放给试点镇,主要包括经济社会管理权、财权、人权等方面。
经济社会管理权方面,为增强试点镇统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力,《意见》提出,除上报国家、省和市(州)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外的其他核准、备案项目审批由县(市、区)相关部门下放到试点镇;将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劳动保障监察、食品卫生等方面除行政处罚权外的行政执法权,依法委托给试点镇政府;下放方便群众办事的社会管理权。
财权方面,为增强试点镇的财政自主权和融资能力,《意见》提出,结合试点镇财政状况,将财政管理权由县级财政局移交给镇财政所,建立一级国库。
用人权方面,为增强试点镇用人自主权,为试点镇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意见》提出,根据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镇人口增加比例,由所在县(市、区)通过调剂的办法适当增加试点镇编制总量;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探索实行雇员制,实行“以岗定薪”。实行绩效考核与薪酬待遇相衔接的绩效薪酬制度。
同时,《意见》还提出要强化试点镇规划管理、引导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等职责,推动试点镇政府职能向城市型政府职能转变。
● 政策要点
《意见》提出要加大对试点镇的资金支持、保障试点镇用地需求,完善试点镇社会保障体系,形成有利于试点镇加快发展的制度安排。
用地方面,优先保障试点镇用地需求,相关县(市)将拿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给试点镇。
资金方面,省直相关部门、市(州)和县(市、区)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将向试点镇倾斜,试点镇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社会保障方面,凡在试点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支持试点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规范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已在城镇落户的试点农民给予和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
18个试点镇现有发展水平不同,省里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放权目录,而是要求试点镇所在县(市、区)根据试点镇实际承接能力,因地制宜制定放权目录,确保试点镇内部运行顺畅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