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吉办发〔2020〕3号)第十八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具体为:
(一)拟定绿色发展相关规划,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二)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三)组织协调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五)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六)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七)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差别水价、差别电价,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等价格政策。
(八)负责价格管理,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格,加强环保价格管理。
(九)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生态环境保护。
(十)支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相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