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安员考试收费行为,保障保安员考试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11〕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3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要求,鉴于公安机关已将考试收入,全额用于考试支出,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保安员资格考试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理论考试费每人40元,体能测试费每人40元。对考试(测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补测)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合格者,再次考试(测试)只收取不合格科目的考试费。
二、相关要求
1.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安机关可组织开展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其他县(市、区)公安机关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2.公安机关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保安员证书,获得保安员证书者,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公安机关除考试费外,不得向考生另外收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3.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收费统一使用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告知我委,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关于重新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2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