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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12-03 16:08: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14〕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省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规定》(吉政发〔1993〕15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9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对省政府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全国和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交由省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享受扩权强县政策的有关县(市)政府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中直驻吉有关单位以及省直有关事业、企业单位承办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四条 依法办理、协商办理。办理建议和提案,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理。同时,应注重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加强工作沟通,积极实行协商办理。

  第五条 接受监督、注重实效。办理建议应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办理提案应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正确的批评和意见。对建议和提案反映出的问题,凡是应该立即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应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

  第六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属于省政府及其部门或有关单位职权范围的,交由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有关承办单位或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后,报请省政府答复。

  第三章 承办职责

  第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的职责。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接应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承办的建议和提案;

  (二)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并报请省政府答复;

  (三)组织、部署、协调本级政府系统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四)编印、报送转参阅的建议和提案;

  (五)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六)协调组织各承办单位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检查、省政协提案视察有关工作;

  (七)传达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总结、推广办理工作经验;

  (八)开展对各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

  (九)总结年度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起草并报请省政府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报告、向省政协书面通报。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的职责。适用和参照本规定的各承办单位是建议和提案办理的主体,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政府办公厅的组织协调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统一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并按有关要求实行网上办理;

  (二)对交办单位指定为联合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三)在办理过程中及时沟通相关建议者、提案者,听取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五)按要求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工作;

  (六)研究采纳参阅件中的合理性意见。

  第四章 办理制度

  第九条 三级负责制度。各承办单位应建立有领导专门负责、有具体处(室)统筹、有具体人员承办的三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分办、办理、督办、审核、答复、存档等各个环节的承办责任制。

  第十条 督办检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各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应建立督办、催办制度,健全内部协调机制,自觉接受检查、视察。

  第十一条 联系沟通制度。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应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主动沟通,征询意见,通报办理情况;各承办单位应主动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提案协商活动。

  第十二条 反馈报告制度。各承办单位应建立代表、委员意见反馈机制,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应重新办理,及时做出答复。各承办单位应按照统一要求,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及时向交办机关书面报告;在人大检查和政协视察时,按要求做好汇报。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交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省政府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向具体承办单位交办。交由省政府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向具体承办单位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需要由2个或2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交办机关指定主办单位。

  各承办单位应利用网上办理系统接收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要求参加省政府交办会议,协调承接办理任务。交办会后,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沟通承接单位,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确认调整。

  第十四条 参阅。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分别交省政府参阅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通过印发摘编、专报等形式,送省政府领导及有关单位参阅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机关转来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核对、登记,按要求填写确认回执单。

  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会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具体协办意见。

  承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办理方案,确定具体经办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 督办。省政府办公厅应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日常联系,掌握情况、督促办理,并协调和解决好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承办单位应严格督办程序,做好内部催办,确保办理工作按期完成。

  第十七条 审核。对拟答复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对答复意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所提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答复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答复格式是否规范,文理是否通顺。

  第十八条 答复。承办单位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办理和答复,对代表建议应按要求进行面复。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在3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先予简要答复,并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但最迟不超过6个月。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认真听取工作意见,重新研究办理,并在1个月内再次答复。

  (一)属联合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经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会商后由主办单位答复。属一案多事等特殊情况的,由交办机关指定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二)办理过程中遇到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研究提出办理意见,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

  (三)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的答复函应同时寄送每位联名代表,并向领衔代表进行面复。对联名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的答复函应同时寄送每位联名委员。

  (四)同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由不同代表、委员分别提出的,承办单位可以并案办理,但需分别答复;不同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不可并案办理。

  (五)答复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内容完整、文字精炼,用语规范。

  (六)答复件格式应符合规范,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公章,并附交办机关统一样式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答复件的右上角应分四类标明类别: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七)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函由主办单位直接主送建议人或提案人,抄送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协的有关机构和省政府办公厅。

  (八)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代拟稿)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函复提出建议或提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并同时抄送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机构和国务院办公厅。

  第十九条 复查。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省政府办公厅应对办理情况进行复查,对错办、漏办以及代表、委员提出不满意的,应督促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

  各承办单位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回头查、回头看”活动,对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追踪落实。

  第二十条 总结。各承办单位应及时总结办理工作,按要求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应在人大代表建议办复工作结束后,对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总结,报请省政府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政府办公厅应在政协提案办复工作结束后,对年度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总结,报请省政府书面向省政协通报。

  第二十一条 归档。各承办单位应将建议和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第六章 组织领导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由联系省人大、省政协的副省长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各承办单位应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健全办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责任,保证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层层有人抓、件件有人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应纳入各承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体系统一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或人大、政协及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吉政发〔1993〕15号)、《吉林省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程序》(吉政办发〔199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