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改服务规【2017】623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全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提升集聚区发展水平,结合当前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情况,我委对《吉林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吉发改服务[2013]33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吉林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全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提升集聚区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以某一产业为主体,相关服务产业相配套,产业特色鲜明,空间相对集中,具有资源集合、产业集群、服务集成功能,现代服务业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边界清晰、形态突出,目标明确。
(二)有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三)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重点从事编制集聚区发展规划、制定统计指标体系和相关服务工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对集聚区入驻企业进行管理和相关服务。
(四)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对通过城市主城区改造形成的商务楼宇、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老建筑保护性开发等利用城市存量资产开发、新业态新模式的园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五)规范运营1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营业收入、上缴利税、吸纳就业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地区同类园区中领先,在全省位居前列。
(六)集聚区内入驻企业达到20家以上。
(七)同等条件下,兼顾地区平衡。
第五条 不同形态的集聚区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现代物流园
1.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服务功能。
2.至少拥有三种以上物流功能(仓储、加工、包装、分拣、货代、搬运装卸、配送等),并初步具备金融、保险、税务和后勤服务等基本配套服务。
(二)商务综合服务区
1.主要以金融、保险、证券、商务等企业为主体,高级酒店、商务设施配套。
2.拥有国内行业百强企业区域性业务总部。
3.交通条件便利,通达性良好。
(三)文化创意园
1.有较齐备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2.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四)科技创业园
1.具有创业企业发展所需要的服务体系,能为企业提供研发试验设备、技术转化、项目对接、投资融资、人才培育、宣传推广、商务代办、办公设施等一体化的综合服务。
2.拥有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及创新型产业孵化能力。
(五)电子商务产业园
1.具有电子商务企业所需的基础营运平台支持和公共运营服务支撑体系。
2.专业化程度较高,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加密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管理等技术成熟;电子商务、云计算技术、集成化应用技术、信息化管理、电子合同、电子结算技术与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等新技术正在广泛应用。
(六)服务外包基地
1.具有外包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
2.入驻外包企业有一定的产业规模。
3.拥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和离岸外包能力。
(七)产品交易市场
1.具有产品展示、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配送等功能和条件,初步具备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价格形成、信息发布和电子商务等功能。
2.覆盖全省、辐射东北地区以至全国,外向度处于同类市场领先地位。
(八)休闲旅游服务集聚区
1.具备交通便捷、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服务配套的旅游服务基础条件。
2.具有健康休闲、特色餐饮、娱乐体验、康体养生等鲜明特征的核心产品,融合观光、游乐、休闲、运动、会议、度假、体验、信息、应急等多种旅游服务功能。
(九)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
1.主要围绕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和农业生产基地,提供金融、培训、信息、物流、展示、研发等配套服务。
2.具备3种以上为生产企业服务功能(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物流、信息、金融、科技、会展、中介等综合性配套服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由申报单位经所在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请示。
(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
(三)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批件或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四)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取得效益情况等。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管理机构情况。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并授予“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一经认定,通过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服务业重点项目库,优先安排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第九条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定期调度、监测分析、综合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每月开展投资完成、企业入驻、营业收入、吸纳就业等调度。每年度对集聚区经营状况考核评价,凡入驻企业低于20家、运营亏损、转型或破产的,视为考评不合格。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其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资格,不再享受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十条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责任主体是集聚区的投资运营单位,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是集聚区的主管单位。各地发展改革委(局)要建章立制,落实各项责任,规范管理,密切跟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发展情况,每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集聚区运营管理、存在问题、举措建议等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要切实加强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学编制服务业集聚区招商引资目录,明确集聚区招商重点、准入条件和支持政策,不断提升集聚区发展水平。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省、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吉林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吉发改服务[2013]331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