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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12-16 10:30:00 来源: 字体大小:

相关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供销社,各承储企业

  为落实《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5号)精神,切实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在吉林省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供销合作  

                       2025年12月8日  


吉林省《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实施方


  按照《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吉林省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氮磷及复合肥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高质量完成,保障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履行省区域内储备任务的监督管理。

  (二)统筹管理各级发改会同财政、供销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负责我省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的组织协调、动态监管、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储备内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年度储备时间为6个月。储备责任期内承储企业名单、储备品种和数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的国储任务确定。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确定储备库点承储企业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运输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每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招标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储备库位置及数量。在年度储备期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具体储备库相关信息,报备后不得变更。

  (二)及时下达储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收到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5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储企业及财政部吉林监管局、相关承贷银行明确储备数量、储备品种、储备时间、储备库位置等内容。 

  (三)规范储备库存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的货权方应为承储企业或承储企业控股的下属企业,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与其他政策性储备(如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等)企业其他库存分区分垛存放,挂牌管理。储备库房或库区应标注“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标识标牌,标牌明确承储企业名称及储备库名称,应建立安全生产等相应管理制度储备库房堆垛要做到规范、整齐,易于清点,垛牌信息更新要及时准确,标注好化肥品种、含量、数量等信息。承储企业应规范落实储备任务,确保储备化肥品种、数量、质量、账务管理等符合国家要求。  

  (四)加强投放管理。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承储企业应按国家要求应急投放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补助资金按实际储备时间核定。如下达应急投放任务时明确补库要求且承储企业按要求落实补库任务的,视为完成当年度储备任务。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储备肥储备品种向社会投放,优先满足省内需要。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农发行吉林省分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承储企业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在坚持信贷政策、合规办贷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时间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支持。

  (六)细化储备监管核查

  1.日常管理。年度储备时间开始,承储企业按月报送储备动态情况,在“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填报有关指标数据和证明材料(简称“材料”),省里将组织检查上述材料的质量,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承储企业按国家要求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储备任务执行情况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2.现场核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等部门按照每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招标文件考核指标要求,对储备库开展重点抽查。委托储备库所在地发改财政、供销部门组成核查组对存放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的库房进行现场点。

  3.材料复核年度储备任务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或组建核查组开展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相关材料复核工作。材料包含承储企业年度储备期内提供的购进化肥票证出入库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下属单位、商协会、咨询机构、会计事务所。核查组抽调发改、财政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4.年终审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材料复核结果进行年终审核,并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评判,针对违规情形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七)强化储备补助资金管理  

  1.中央财政对承储企业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统筹考虑行业平均储备成本费用、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等因素计算确定。

  2.年度储备责任期后,财政部依据复核结果安排补助资金。其中,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转拨至相关承储企业。

  3.储备责任期内,财政部吉林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统一安排对企业承储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抽查。

  4.年度储备责任期后,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储备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八)推动化肥仓储设施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市县、承储企业积极谋划化肥仓储设施项目,加强项目储备,纳入储备库,办理前期手续,积极争取国家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对于获得支持项目的市县发改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管,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等,承储企业要确保项目高质量建设、如期竣工,保证资金安全、使用规范,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益。

  (九)严格执行储备考核要求  

  1.承储企业储备过程中涉及以下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1)生产或经营等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2)储备仓库(库点)不符合要求的;

  (3)不按要求报送储备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4)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但情节轻微的行为。  

  2.承储企业储备过程中涉及以下情形不予拨付年度相关任务补助资金:

  (1)不按要求入储、存放储备化肥的;

  (2)不按要求投放、轮换储备化肥的;

  (3)储备任务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4)将储备任务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的;

  (5)年度储备时间内出现两种及以上涉及国储考核要求中限期整改内容的;

  (6)承储责任期内连续两年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7)其他严重影响储备任务落实的行为。   

  3.承储企业储备过程中涉及以下情形,取消其相关储备任务,不予拨付当年度相关任务补助资金,并收回承储责任期内相关任务已预拨的补助资金:

  (1)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的;

  (2)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储备任务的;

  (3)不按要求进行动用、应急投放的;

  (4)拒不服从国家储备管理的;

  (5)未按要求完成涉及国储考核要求中限期整改工作的;

  (6)承储责任期内连续两年出现国家考核要求中不予拨付年度相关任务补助资金前五项情形的;

  (7)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化肥是粮食中的“粮食”,是关系粮食安全的特殊商品。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务必站在讲政治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重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会商研判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履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完善日常动态监管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三)压实压紧工作责任。各地发改、财政、供销部门要共同担负起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监管责任,主动作为,抓好相关工作任务措施的落地落实。

  四、方案附则

  1.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省发改经贸联规〔2022〕714号)同时废止,此前已下达仍需继续执行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相关工作仍按原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