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新修订的《吉林省定价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随着价格机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共吉林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2018版定价目录中的部分内容的管理方式已经发生变化,一些内容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吉发改价调〔2021〕623号)和定价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要求,我委对2018版定价目录中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以及脚注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明确纳入目录管理的项目必须有法可依,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列入新修订目录之中。
二是突出巩固改革成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其价格一律放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我省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取消收费的项目,一律从定价目录中剔除;调整定价职责权限的项目,在定价目录中相应修改。
三是科学合理。科学合理修订定价目录,划分省与市(州)、县(市)的价格管理职责,涉及全省范围内,需统筹协调以及跨区域经营的价格事项,由省级管理;由地方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价格事项,一律授权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对一些定价项目进行类别调整、项目拆分,使定价目录更加清晰明了,便于价格管理。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吉林省定价目录,为14个大类,定价项目共计32项,较2018年版定价目录,取消4项定价内容,放开7项定价内容,下放1项定价内容,按国家要求新增定价项目2项。
(一)已取消的定价内容
2018版定价目录中“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标准”、“集中新建房屋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收费标准”4个项目已发文取消。
(二)已放开的定价内容
2018版定价目录中“再生水价格”、“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民办高校、民办技工学校收费标准”、“有形建筑市场收费”、“企业产权转让费”、“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7个项目已经发文放开。
(三)下放的定价内容
将“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管理。
(四)新增的定价项目
新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项目,并分为“线上培训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线下培训收费标准”授权市(州)级人民政府管理。
新增“公办托育服务收费”项目,“省属公办托育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市(州)、县(市)属公办托育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拆分的定价项目
2018版定价目录中“司法服务收费标准”项目拆分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两个定价项目;“污水处理”项目由“供排水”调整至“环境保护”类别中,并拆分为“居民污水处理标准”和“非居民污水处理标准”两个子项。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新版定价目录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决策机制,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新版定价目录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