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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对吉林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16 16:00:00 来源: 字体大小: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我省现行公办高校的学费标准是2000年制定的,已执行22年,与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相符,不利于我省高等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且在收费结构上,原有收费类别划分和现行13大类学科门类不相符,亟需调整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定价程序后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调整学费管理方式。将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各公办普通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规定上限范围内确定本校具体学费标准。 

  (二)明确学费专业分类及标准。一是按教育部学科门类重新划分了专业学费分类。二是对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确定基础学费上限,每生每学年人文科学类4600元,社会科学类4800元,理科类、农学类、体育类5000元,工科类5400元,医学类5600元。新闻传播学类、公安类、艺术类、体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保持原标准不变。三是明确浮动幅度。充分考虑高校教育改革及教育服务创新省份建设要求,支持和对接“双一流”建设,在基础学费基础上,部属高校学费上浮不超过15%,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学费可上浮不超过10% 

  (三)明确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政策。本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上限2.6万元/生年(专科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上限1.8万元/生年),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合作办学质量以及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政府的最高标准内自行确定。 

  (四)明确本科高校的专科(高职)学费、转型高校试点专业学费、预科生学费、软件学院学费、成人教育专业学费、自考助学班学费、学分制学费、双学士学位学费、辅修学士学费、在省外举办的成人教育本科专业学费、各高校招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等其他类型学费政策。 

  (五)建立学费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对我省高校学费标准上限实行动态调整。 

  (六)明确了保障政策实施的配套措施。包括严格执行各项资助政策、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等配套措施。 

《关于吉林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