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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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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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0100002000/22000000000001354439X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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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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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大厅负一层3号 |
实施机构: |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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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1-88905975 |
监督电话: |
0431-8890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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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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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件类型: |
限时办结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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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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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依据: |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吉发改环资[2017]502号)第十一条规定,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发展改革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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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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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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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现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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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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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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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08:3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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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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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1.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1)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电力消费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或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1000万千瓦时以下,项目建设地点跨2个以上地级行政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或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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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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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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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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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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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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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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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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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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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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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情形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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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内容 |
材料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纸质/电子档 |
份数(份/套) |
填报须知 |
空白申请表 |
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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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报送**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函)》 |
其他 |
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经发局或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企业 |
纸质/电子档 |
2 |
0 |
文件内容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
无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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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节能报告 |
其他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档 |
1 |
0 |
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
无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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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 |
其他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档 |
1 |
0 |
项目整体情况 |
无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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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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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节点名称 |
承诺时限 |
节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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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是否属于省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3)申请节能审查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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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查 |
3个工作日 |
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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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具审查意见 |
6个工作日 |
对通过审查的节能报告,按照要求,经过有关领导审批后,出具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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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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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八条规定,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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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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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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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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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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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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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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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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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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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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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运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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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p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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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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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办理节能审查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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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1)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经发局或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企业名义主送省发展改革委的《关于报送**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函)》一式二份;(2)节能报告一份;(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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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县(市、区)需要申请节能审查的项目,是由县(市、区)发改部门直接申报还是统一由市州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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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直接由县(市、区)发改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