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改审批〔2019〕223号
松原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申请松原市中心城市停车场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松发改发﹝2019﹞255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019-220700-78-01-007739)总投资220600.38万元,总用地面积399602.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71520.5平方米,主要完善现有停车场1处,新建26处城市停车场,停车位17540个,改造地面停车位610个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根据长春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松原市中心城市停车场建设工程节能报告的评审报告》(长评能字﹝2019﹞50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901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2516万千瓦时,热力约82320吉焦。计入松原市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建筑外墙应采用加气混凝土保温砂浆系统;建筑外门应设门斗;供热管网各环路的建筑入口处应安装采暖平衡阀,并设置阀门井;变压器低压侧应采用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停车场照明应采用太阳能LED路灯。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