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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松原市中心城市停车场建设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吉发改审批〔2019〕223号

时间:2019-10-23 09:55: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吉发改审批〔2019223 

松原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申请松原市中心城市停车场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松发改发2019255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019-220700-78-01-007739总投资220600.38,总用地面积399602.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71520.5平方米,主要完善现有停车场1处,新建26处城市停车场,停车位17540个,改造地面停车位610个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根据长春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松原市中心城市停车场建设工程节能报告的评审报告》(长评能字201950),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901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2516万千瓦时,热力约82320吉焦。计入松原市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建筑外墙应采用加气混凝土保温砂浆系统;建筑外门应设门斗;供热管网各环路的建筑入口处应安装采暖平衡阀,并设置阀门井;变压器低压侧应采用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停车场照明应采用太阳能LED路灯。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