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申请审查中国中铁吉林区域总部基地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长发改环资﹝2021﹞210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104-220100-04-01-675995)总投资190000万元,总用地面积3360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9654.15平方米,分A、B、C三个地块建设,共建设建(构)筑物5栋。根据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中国中铁吉林区域总部基地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1﹞62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7761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2798万千瓦时,热力约118116吉焦,天然气约24万立方米。计入长春市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建筑外墙应分别采用页岩陶粒混凝土空心砌块外贴A级岩棉板;建筑的外门应设防寒门斗;应选用低损耗的SCB13干式变压器;应选用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楼梯应采用声控自动节能灯具;场区内照明回路应设照明控制器;供热管网各环路的建筑入口处应安装静态平衡阀,并设置阀门井;采暖系统在入口处及分户应采用三通温控阀;空调系统的循环水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