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申请审查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碳纤维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吉市发改环资请﹝2021﹞25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201-220271-04-01-875413)总投资688414.49万元,总建筑面积22207.78平方米,项目新建9座碳化车间和各公辅用房及检测中心、实验中心、综合办公楼、门卫等公共建筑;引进国际国内先进设备,建设年产6万吨碳纤维生产线。根据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碳纤维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2﹞19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74172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132670万千瓦时,天然气约1517万立方米,饱和蒸汽(0.6MPa)约77715吨。计入吉林市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PAN原丝应在氧化炉中湿热牵伸,在氧化炉内往复穿行;低温碳化炉中采用氮气作为保护气;在整流供电的加热装置处应采取有效的谐波处理措施;建筑入口处应安装采暖平衡阀;与散热器连接的采暖支管,应设置温控阀;应采用高效疏水器;应回收并焚烧工艺废气,通过余热锅炉生产蒸汽;项目冷却循环水应采用闭式循环。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