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宿舍)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函》(吉管函〔2023〕24号)收悉。根据吉林省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报送<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宿舍)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报告》(吉评审〔2023〕7号)提出的审查意见,经研究认为,由中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满足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宿舍)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发改审批〔2022〕329号)要求,原则同意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代码
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宿舍)楼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11-220000-04-01-437523)。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新建教学楼(宿舍)和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17607.1平方米。教学楼(宿舍)建筑面积17402.64平方米,地上十层(局部六层),地下二层。一层主要设置大厅、宿舍、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值班室、餐厅、库房、卫生间等,二层主要设置宿舍、多媒体教室、直播教室、学员讨论室、餐厅、卫生间等,三层主要设置宿舍、多媒体教室、电教中心、情景教室、直播教室、学员讨论室、卫生间等,四层主要设置宿舍、展示厅、信息(弱电)机房、阅览室、学员讨论室、卫生间等,五层主要设置宿舍、录播教室、案例教室、信息(弱电)机房、学员讨论室、卫生间等,六层主要设置宿舍、模拟推演教室、活动室、教室、备品间、准备室、控制室、卫生间等,七至九层均设置宿舍,十层主要设置风机房、水箱间、配电间等;楼顶机房层主要设置风机房,局部六层楼顶机房层主要设置热水设备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等;地下一层主要设置书库、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生活水泵房、配电间等,地下二层主要设置地下停车场、坡道等。设备用房建筑面积204.46平方米,地上一层,主要设置电气设备间、值班室、柴油机房等。配套建设给排水、供暖、道路、绿化等配套附属设施。购置教学宿舍设施3373台(套),公用工程设备659台(套)。
三、主要技术标准
建筑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局部采用框架结构),建筑高度35.95米,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二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基础形式采用桩基础,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抗震设防烈度7度,建筑物地上耐火等级二级,地下耐火等级一级,屋面防水等级II级,建筑物防雷等级为二类,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均为B级。室外消火栓系统用水量20升/秒,室内消火栓系统用水量40升/秒,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35升/秒。地下一层新建1座有效容积774立方米消防水池,楼顶设置有效容积18立方米的高位消防水箱。泵房、电梯、厨房、走道照明、智能化机房、消防系统等用电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用电均按三级负荷供电。由市政线路引来一路10千伏电源作为常用电源,在设备用房设置1台320千瓦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应急照明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60分钟。
四、建设地点
长春市上海路656号,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现有校园内。
五、建设年限
3年。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14207.8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1346.35万元,其他费用2184.97万元,预备费676.57万元(详见附表)。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资金。
七、相关要求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据此开展施工图设计及招标工作,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开工建设。
(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四制”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实施,严禁擅自夹带楼堂馆所等建设内容。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要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按期建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审计厅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建设过程当中的资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切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力推进项目建设。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据此开展施工图设计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