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调整吉林省一汽总医院健康管理中心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吉卫规划函〔2024〕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在2023年5月我委批复的吉林省一汽总医院健康管理中心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基础上,根据海南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吉林省一汽总医院健康管理中心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调整版)评审意见》(琼咨吉综JL24—0039),原则同意吉林省一汽总医院健康管理中心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调整后的内容,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健康管理中心改造项目
(审批平台代码:2304-220000-04-01-215497)
二、建设主体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三、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2643号,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院内。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将医院现有住院部(原外科大楼,下同)改造成健康管理中心,外科大楼总建筑面积10028.72平方米,本项目改造总建筑面积9538.08平方米(未改造建筑面积490.64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将原有业务用房改造成影像中心、普通体检科室、VIP通道、健康体检大厅、医学生实习场地等健康体检相关业务用房,实施拆除、装修、加固工程,建设消防、水电、信息化等配套附属设施;购置电梯2部。
本项目不涉及新建扩建内容,涉及加固原有建筑结构主体承重构件。
五、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16个月。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2497万元,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吉林省一汽总医院自筹解决。
七、有关要求
(一)吉林省一汽总医院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按照《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规定,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开工建设。请依据本批复文件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报我委审批。
(二)吉林省一汽总医院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四制”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要求实施,严禁擅自夹带楼堂馆所等建设内容,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按期建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用途。
(三)吉林省一汽总医院要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期间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适时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本项目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详见附件《招标事项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表》。吉林省一汽总医院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开展招投标工作。
(五)项目各项能源利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及标准要求,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集约节约利用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污水、垃圾及施工机械噪音等污染物均需按国家有关环保要求执行,要积极制定可行的环保方案和措施,确保所有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你局作为吉林省一汽总医院的行业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导医院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健全完善房屋结构加固等建筑安全保障措施,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据此开展初步设计审批的,将自动失效。
(八)自本批复文件印发执行之日起,原项目可研批复文件《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一汽总医院健康管理中心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吉发改审批〔2023〕109号)自动失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发展改革委 李克 0431-88904560
附件:招标事项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表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