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省价格[2010]135号
关于对垃圾焚烧发电上网价格与
焚烧垃圾量挂钩浮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改革垃圾焚烧发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垃圾焚烧发电上网价格与焚烧垃圾量挂钩浮动,不仅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而且是贯彻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政策的重要措施。为了顺利实施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机制改革,本着实事求是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贯彻落实垃圾焚烧发电上网价格与焚烧垃圾量挂钩浮动有关事项通知的前提下,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2×1.5万千瓦的焚烧垃圾发电机组,原设计焚烧垃圾能力较低,近期改造确有困难的情况,结合其发电成本,将供电每千瓦时消耗垃圾标准暂按不低于1.90公斤确定,低于1.90公斤按同比例扣减焚烧垃圾补贴电价。
二、挂钩浮动价格办法,订正为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三、企业不按规定及时报送垃圾焚烧及发电量凭证的,拖延时间的补贴电价原则上不予追补。弄虚作假高报焚烧垃圾量骗取补贴电价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取消企业当季补贴电价。
四、对受季节天气原因影响,当月达不到焚烧垃圾定额的,可在当年其它月份中超额焚烧量中弥补,但企业必须在年初向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提交分月上网电量千瓦时焚烧垃圾计划,否则据实结算,不予追偿。
五、实施垃圾焚烧发电上网价格与焚烧垃圾量挂钩的企业及发电机组具体的运营时间以并入电网时间为准。
六、此补充通知试行一年(从4月1日算起),试行期内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上网电价 补充 通知
抄送: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省建设厅。
吉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