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价格〔2012〕208号
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长春、吉林、四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凡在我省以城市生活垃圾为原料的焚烧发电项目,均实行按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上网电量办法考核并补贴电价。
二、垃圾发电折算电量标准及上网标杆电价按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或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长春鑫祥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2号机组,暂按现行上网价格每千瓦时0.9704元执行。
三、上网电价构成及结算。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由燃煤脱硫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和补贴电价两部分构成。省电力公司根据垃圾发电上网电量,按我省脱硫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057元结算上网电价。对2006年1月1日后核准并投入运行机组的补贴电价,由省电力公司负担0.10元;按现行价格水平每千瓦时0.1443元由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对2006年以前投入运行的长春鑫祥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2号机组的补贴电价每千瓦时0.5647元,全部由省电力公司负担。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在每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当月与电力部门核准后的上网电量、已经当地政府环卫主管部门核准确认的入厂垃圾处理量、当地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补贴款)的银行转账单据一并报省物价局。经省物价局审核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下达电价补贴通知。
由省电力公司承担的焚烧垃圾补贴电价部分,在省物价局下达电价补贴通知后结算。由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的部分按国家统一安排进行结算。
四、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价格、补贴金额和垃圾处理量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虚假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等行为,将严肃查处,取消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
五、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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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吉林市物价局,四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吉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