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改委)、中国石油吉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吉林石油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01号)(详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水平,我省2012年第三周期升付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二)。同时根据国家规定的比价关系,将石油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调整为每吨7654.40元,具体价格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